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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培训的通知

 

日期:2012-7-20 9:33:04  来源: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  作者:尚主任

 

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用销售(即赊销)已逐渐成为企业的主要销售方式。有信用销售,就有信用风险。如何确保在扩大赊销的同时,防范、规避、控制、转移信用风险,是摆在各类企业面前的重要课题。适应企业和社会的需要,2005年,由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申报的“信用管理师”作为国家新职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向社会发布。根据《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信用管理师是指在企业中从事信用风险管理和征信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在实践中,信用管理师可以帮助企业建立行之有效的企业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制订贯穿生产经营全流程的的信用管理制度,采用专业的信用管理手段和技术筛选和识别客户、确定授信规模、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催收逾期账款,并协助企业拓展市场,从而帮助企业在实现赊销最大化的同时,将信用风险降到最低。

自2006年起,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受国家主管部门委托,在人社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CETTIC)的指导下,陆续在全国开展了信用管理师职业培训工作,培训网络已覆盖全国十几个省市,已有数千人参加了培训,学员来自各行各业,学成后在各自的岗位上推动了本企业的信用管理建设,企业及社会反响良好。
根据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诚信建设具体部署,为推动我国信用管理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加大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2012年,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会同人社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继续开展信用管理师职业培训工作,请各单位积极推荐相关人员参加培训,也欢迎各界有识之士踊跃参与。

 

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附1:

有关事项说明


一、培训级别
根据《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信用管理师职业分为助理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三个级别。
二、培训对象
1、企业中从事信用风险管理和征信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
2、从事财务、销售、采购、储运、人力资源等相关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
3、各类信用管理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
4、各级地方政府、金融服务机构信用管理部门领导及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
5、相关科研教育机构相关的高端专业人员。
三、培训目的
通过参加助理信用管理师培训,学员应能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信用管理的各项具体业务,具有信用管理的操作和执行能力。
通过参加信用管理师培训,学员应能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信用管理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具有独立处理和解决信用管理技术和组织管理能力。
通过参加高级信用管理师培训,学员应能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信用管理各个领域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能熟练掌握运用信用管理的关键技术技能,独立处理和解决信用管理中高难度的技术问题,并能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信用管理的技术改造和创新,具有统领信用管理,进行策划做出战略性安排及组织管理能力。
四、培训教材


《信用管理师(基础知识)》教程
《助理信用管理师》教程
《信用管理师》教程
《高级信用管理师》教程
《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
《信用管理师职业培训大纲、培训计划》
《提升职业能力—必备能力管理训练》
《提升职业能力—管理能力训练》
《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辅导资料》


五、培训方式及证书颁发:学员自学+网上远程学习+集中面授+实际操作,经培训合格者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六、 授课教师
由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信用管理师专业委员会委员、信用管理师培训大纲和教材编写专家及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颁发的信用管理师职业师资合格证书的人员授课。
七、报名条件
(一) 助理信用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颁发大专学历)、技师学院和职业技术
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4、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5、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
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 信用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
本职业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
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
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三)高级信用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 取得本职业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 取得本职业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 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 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

注:上述“本专业”指各大专院校开设的信用管理或信用管理方向专业;“相关专业”
包括工商管理、生产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审计学、财务管理、保险、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管理信息系统、经济法、商业统计、金融学、财政学、税务、电子商务。
八、报名事项
1、组织单位:人社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
2、承办单位: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 北京北斗七星信用管理中心
3、远程培训随报随学,地面培训时间、地点待报名后另行通知。报名表格附后。
4、报名办法:请将填写好的报名表(附后)传真至培训部,经资格审核通过后,正式注册缴费,邮寄教材,开通远程学习账号。面授培训报到时请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六张(同版蓝底,照片背面签名)。
5银行汇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朝内大街支行
收款单位:北京北斗七星信用管理中心
银行账号:1100 1070 3000 5900 0770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31号嘉慧苑816室
邮政编码:100089
联系电话:010-52721477 52721307
联系人:付玲玲
网 址:www.ccmpc.org.cn
邮 箱:zgxygls@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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