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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管理师试验性考试鉴定通知

日期:2014-02-09 16:08:21    作者:方正
  根据《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决定于2007年7月22日在北京举办第二期信用管理师试验性考试鉴定,同时举办第三期助理信用管理师试验性考试鉴定。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作为具体组织实施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报考条件:
  ——信用管理师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报考信用管理师考试鉴定:
  (1)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4)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5)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6)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7)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助理信用管理师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报考助理信用管理师考试鉴定:
  (1)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3)具有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4)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5)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2007年7月22日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90分钟。
  专业能力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综合评审于计算机考试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论文。
  三、考试方式
  信用管理师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专业能力考核、综合评审。理论知识与专业能力考核均采用计算机考试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综合评审:参加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的考生需在报名考试时将论文题目以电子版或文字版方式提交至鉴定部。信工委鉴定部将在收到考生的选题后5个工作日内批复考生的选题。考生按批复的选题撰写论文。论文需提交电子版及文字版,于计算机考试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至鉴定部指定邮箱,逾期视为无效。
  助理信用管理师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理论知识与专业能力考核均采用计算机考试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四、考试地点:北京市(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五、考试鉴定费用
  助理信用管理师、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试费另行通知。
  六、报名相关事宜
  (一)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07年7月13日止
  (二)报名地址:
  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认证中心(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7号天行建商务大厦901室)
  报名电话:010-51922616/18、51922613-215/272
  传真电话:010-51922623
  联 系 人:李涵之  张 烁  孟 欣  王 莹
  (三)报名方法:
  参加考试人员应如实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职业工作经历表,经所在单位审核通过,并加盖单位公章(无工作单位者除外),按规定的报名日期和要求,携带报名表、职业工作经历表、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资格证书、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四张(同版蓝底照片背面签考生姓名)、考试费到各报名点办理手续。身份证、学历证明和职称资格证书均须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需粘贴于报名表反面。经审核合格后,收取考试费。按程序制作准考证。
  考试准考证请考生凭本人身份证于7月2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至报名点领取,逾期视为放弃考试。考生领取准考证后,请仔细核对准考证上相关信息,如有问题及时发现解决。
  凭此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七、考试范围
  考试范围严格按“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
  信用管理师为《信用管理师基础知识教程》《信用管理师教程》。
  助理信用管理师为《信用管理师基础知识教程》、《助理信用管理师教程》。
  如需上述标准和教材,北京考生可到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认证中心购买,其他地方考生可以在各报名点购买。
  八、成绩查询
  考试结束后30个工作日后,学员考试成绩可在“中国信用管理师”网上,凭学员身份证号码查寻,网址:www.ccmpc.org.cn
  考试成绩单不另行发放,考生如有需要,请于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0天内在网站“证书查询”栏目上自行下载打印。
  九、证书发放
  考试鉴定成绩合格者,请将年审注册服务费汇款至指定账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助理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及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注册证书”将由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认证中心统一发放。
  附件:1、资格考试报名表
     2、职业工作经历表
 
 

                                 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
                                         2007年6月21日
 
 
 
 
附件1:     
资格考试报名表
 
档案号:                                         报名序号:
姓    名
 
身份证号
 
相片
民    族
 
政治面貌
 
最高学历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工作年限
 
专业工作年限
 
专业职务
 
专业职务聘任时间
 
专业资格
 
专业资格取得时间
 
工作单位
 
通讯地址
 
存档单位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传真电话
 
电子邮箱
 
考试级别
 □助理信用管理师   □信用管理师   □高级信用管理师
 请在所报考的级别□内打“∨”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报名序号由报名点工作人员填写,其它有关项目均应由报考人员填写。
  请将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报名表背面。
  请务必填写常用邮箱,所有通知均以此发送。
附件2:
职 业 工 作 经 历 表
姓名___________
起讫年月
单       位
工作岗位
从事本职业
工作年限
 
 
 
 
 
 
 
 
 
 
 
 
 
 
 
 
 
 
 
 
 
 
 
 
 
 
 
 
 
 
 
 
 
 
 
 
 
 
 
 
 
                                  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本职业工作指:
1. 在企业信用管理部门从事信用管理工作的人员,或企业虽未设有信用管理部门但专职从事信用管理工作的人员。
2. 在征信行业各类机构(包括各分支机构)中担任各种专业技术岗位(如征信、评级、商帐追收等)工作的人员。
3. 在教育和科研机构中从事征信技术或信用管理理论研究和教学工作的人员。
4. 在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中专门从事信用工作的律师和会计师。
5. 在商业银行的征信、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工作的人员。
6. 在政府监管部门负责信用监管工作的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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