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性法律法规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基础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9-02-19 11:42:26  来源: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  作者:常伟锋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苏中小服(2008)22号

各市中小企业局,南京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管,促进担保机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加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10号)精神,现就加强担保机构基础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担保机构备案管理 
  目前已在经营的担保机构于本通知下发后三个月内,新设立的担保机构在办理营业执照等登记注册手续后一个月内,到所在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建立担保机构统计报表制度 
  担保机构备案后,在每季度结束后的20日内,向主管部门报送江苏省信用担保机构业务统计表,同时登录江苏中小企业网(网址:www.jste.gov.cn),在报表系统中填报数据并提交(也可由主管部门代为填报);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三、开展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 
  每年一季度,由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对经营一年以上的担保机构开展信用评级,并出具信用评级结果和评级分析报告,帮助担保机构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四、加强担保机构的组织管理 
  (一)按规定备案的担保机构,在江苏中小企业网上公布,并向企业和金融机构推荐。 
  (二)未按通知要求纳入管理的担保机构,不享受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扶持政策。 
  (三)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工作由省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组织实施,评级机构由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牵头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研究确定,专家评审会每年对评级机构的评级工作质量进行公开评审。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结果纳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金融机构查询使用,并作为行业监管和政策扶持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各市主管部门要建立本地区担保机构备案档案及管理制度,定期将备案有关情况抄送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并会同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行业发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完善风险防范措施,促进本地区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 
  (五)各市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本地区担保机构备案情况、季度和年度报表及分析报告等上报省中小企业局,由省中小企业局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及有关部门通报全省担保行业发展有关情况。    
  附件:1、江苏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细则 
     2、江苏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业务统计报表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来源: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来顶一下
近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匿名发表:
  
推荐资讯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