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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日期:2009-02-19 11:17:33  来源: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  作者:常伟锋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政办〔2007〕15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精神,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青海”,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了“要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开展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信用氛围,是端正社会风气、塑造青海新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是传承诚信美德、弘扬先进文化、营造互信互利信用氛围的现实要求,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招商引资环境、降低交易成本、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由此可见,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当前,恶意拖欠逃废银行债务、逃骗偷税、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现象屡禁不止,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打击失信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群众权益,推进政府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方略,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制度,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协调各方资源,实现信息共享,规范信用服务,加强信用监管,规范有序地建立社会信用服务体系。
  (三)总体目标:加大组织协调力度,促进信用信息共享,整合信用服务资源,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实现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公信力明显提升;各类企业的信用管理和商务信用水平明显提高;公民诚实守信的社会公德明显增强;市场交易秩序和投资发展环境明显改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初步建立;经济生活中的违法失信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三、完善以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为重点,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一)加快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充分发挥金融系统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作用,督促银监、证监、保监、外汇管理等部门整合信用管理信息,共同推动信息共享,为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创造条件;把全省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接入征信系统,扩大系统应用覆盖面;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要围绕履行信贷征信管理职责,加快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搭建信用评级平台,推动信用评级工作的开展;银监、保监、证监等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金融企业的经营行为,建立健全逃废债、骗保骗赔等欺诈行为的信息披露制度,严厉打击失信行为,依法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银行、保险同业(行业)协会要积极开展打击逃废银行债务、打击骗保及骗赔等保险欺诈行为的活动,保护存款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金融企业要深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加快金融创新步伐,努力提高信用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 
  (二)加强保险主体信用建设。加强全省保险公司内部诚信教育,增强“诚信为本,稳健经营”的意识,增强保险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规则意识,形成人人“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的良好风尚;加强对保险合同内容设计、使用规则、投保规则、条款时效的管理,规范保险从业人员从业行为,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以诚实守信、优质服务培育市场;以理赔管理作为诚信建设的重点环节,建立和规范理赔业务指标体系,严把定损理赔关,严格执行各项理赔管理制度、流程和标准,认真兑现理赔服务承诺,确保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保险信用制度和工作措施,实现诚信建设信息共享,共同搭建惩治骗保、骗赔、贪污挪用保费等失信行为的平台,努力防范公司经营管理的风险;加强投保人、被保险人诚信建设,防范保险经营风险;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在诚信建设中的行业自律职能作用,制定并实施行业服务标准,建立保险经营机构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合同纠纷调解机制;加强保险监管者信用建设,引导和规范全行业信用建设。 
  (三)加强证券市场诚信建设。完善诚信信息管理系统,扩展与证券机构监管数据系统、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系统、证券从业人员培训系统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系统等信息共享功能,做好诚信信息报送、收集、更新和管理工作;监管部门要制定对监管对象的政策措施,依据信用信息库分类指标和预警指标系统进行重点监控;建立健全证券机构和证券从业人员系统信用档案公示制度,形成鼓励诚实守信、维护诚信利益、追究失信责任的有效机制;制定完善诚信规范,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推动证券公司和证券营业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和机制。 
  (四)加快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税务部门要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账簿凭证管理、税款缴纳、违反税收法律行为处理等方面动态记录纳税人的涉税事项,重点跟踪偷逃骗税等违法情况,综合分析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科学设置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开展纳税评估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逐步建立纳税信用等级发布和查询机制,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打击涉税违法行为,规范税收秩序。系统整合现有资源,实现纳税人信息的“一户式”管理,加强征管资料搜集和管理工作,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提供依据,并按规定将相关资料全面准确传递到全省的信用数据库中,构成我省信用资料库的一项内容。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的欠税公告管理办法,对于欠缴税款纳税户分类处理,对于经约谈主动清缴税款的,不予以公告。对经约谈仍不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规定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并将其欠税情况纳入纳税信用数据库中,在进行等级评定时作为降低其等级的重要依据。待条件成熟后,将其资料传递到全省的信用数据库中,供相关部门查询使用。加大税务系统内部信息共享力度,进一步充实、完善等级评定的信息源,做好纳税信用的日常跟踪工作,及时发现记录纳税人失信的纳税情况,实现等级评定的动态化管理,并按规定将有关纳税信用记录传递到全省信用数据库中。加强税务部门与公安、工商、技术监督、金融机构、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互通信息,巩固协作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快我省的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五)加快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网络平台。以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数据为基础,发展改革、经委、商务、金融、税务、质监、海关、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国土资源、交通、财政、建设、文化、通信、环保、旅游、公安、司法等单位,要以各自履行职责中发生的企业信用信息为内容,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网络平台;全省工商系统要进一步强化联动工作机制,健全经济户口档案资料,加强与税务、银行等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获得相关部门监管信息;整合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提高监管效能;不断完善企业信用公示手段,强化企业信用公示工作,矫治企业失信行为;从产品质量档案、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标准化管理、计量检测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和规范经营等方面设定指标,建立企业产品质量信用监管制度,健全重点产品的企业产品质量信息档案,促进企业自律;组织省级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包括数据采集、评估、使用、保护、监管等方面的信用联合征信办法,为全省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基本制度保障;各部门积极配合,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逐步建设和完善以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体系,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推进信用服务机构发展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培育全社会信用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信用风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开展诚实守信教育,重点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和青少年中普及信用知识,弘扬信用文化,提高公民素质,形成全社会良好的信用意识和文化氛围,使讲信用成为每一个公民的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大信用建设的宣传力度,根据不同社会群体、不同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诚信教育,积极宣传守信誉、讲信用的先进典型,揭露和谴责严重失信行为;新闻出版部门要组织编写简明、通俗的信用知识读物,紧密联系实际,普及信用知识;文化行政部门要组织创作群众喜闻乐见的,具有诚信教育内容的文艺节目,寓教于乐;教育部门要在教学课程中增加诚信教育的内容,把诚信教育与文化教育、思想品德教育结合起来,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经委、国资委等部门要开展企业经营思想教育活动,引导企业树立“不逃废债务、不制假贩假、不违反合同、不走私贩私、不偷逃骗税、不做假账伪账”的基本经营守则;商务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诚信活动月”为主题的系列活动,积极推进“创文明行业、建满意窗口”、“百城万店无假货”、“诚信兴业”等活动建设;各级消费者协会要定期举办以“构建和谐社会、打造信用青海”、“维权、铸信”、“信用3·15”为主题的大型宣传活动;工商部门要积极开展青海省著名商标认定、驰名商标推荐工作,大力推进名牌战略,深入开展“消费者信得过”经营单位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考核命名活动;质监部门要深入开展“质量宣传月”活动,营造人人关注质量的社会氛围。 
  (二)鼓励扩大信用产品使用范围,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支持信用服务市场发展。各地、各部门要培育和发展具备相应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引进国内外具备资质、信誉度高、熟悉国际规则的信用中介机构;支持和鼓励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发起成立信用服务业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开拓和培育信用市场,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加工、提供信用信息,鼓励信用产品的开发和创新,更多地利用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 
  (三)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放信用服务市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在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要充分利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改善地方信用环境,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积极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方式和途径;在严格监管、完善制度、维护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在不违背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原则的前提下,引进国外先进的信用管理经验和技术,循序渐进、稳步适度地开放信用服务市场。 
  五、完善法制体系,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完备的信用法制体系,确保信用体系建设有法可依。按照信息共享,公平竞争,有利于公共服务和监管,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要求,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的原则,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实际,积极探索、研究制定涉及政府、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制度,对信息采集、信息管理、信息披露等信息系统从业人员及公务员的行政行为进行规范,以法律规定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加工、现场核实、电子数据储存、提供、商业化传播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将个体信用意识上升为法律意识,以法律形式强化个人信用意识,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做到有法可依,保障社会信用体系的有效合法运作,为全省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完备的法规依据和操作规程。  
  (二)建立透明高效的监管体制,促进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牵头负责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综合监管的原则,各部门根据具体业务范围和职责分工,分别研究拟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规划、政策措施及相关标准;协调全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向省政府报告工作情况;依法严格市场准入,监督和管理信用服务机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维护市场秩序,防止非法采集和滥用信用信息,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日
  


来源:青海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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