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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管理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09-02-08 16:13:37    作者:方正

中市信字[2006]第38号

主送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为了促进我国信用管理事业的发展,满足不断增长的信用管理人才市场需求,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特依法制定《信用管理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

第二条 信用管理师分为助理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三个级别,分别简称为助师、师、高师。同时,凡参加由信用工作委员会或信工委授权单位组织的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或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及征信技术岗位技能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所有人员均适用本《注册办法》。

第三条 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与鉴定、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及征信技术岗位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监督指导,在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简称信工委)领导下由信工委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认证中心(简称认证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 注 册

第五条 (注册条件)

在信工委认证中心取得注册资格的任何人员,均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参加信工委或授权单位举办的不同级别的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或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及征信技术岗位技能培训,通过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培训证书》者。

(二)取得上述培训证书并参加不同级别的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级别《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

第六条 (注册程序)

注册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注册手续:

(一)领取信用管理师《注册登记表格》;

(二)将填写好的表格和所要求的附件报信工委认证中心;

(三)信工委认证中心对表上的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同意注册的,在收到注册登记表起的30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执业注册证书》。

第七条 (注册内容)

  1. 姓名

  2. 性别

  3. 民族

  4. 出生年月日

  5. 住址、邮编

  6. 公民身份证号码

  7. 工作单位

  8. 联系方式

  9. 培训证书号码

  10.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号码

  11. 个人简历相关资料

  12. 知识更新接受再教育信息

  13. 求职信息

第三章 注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注册人员的权利:

  1. 《执业注册证书》为获得信用管理师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持有者的执业证明。

  2. 凡获得注册证书的人员将纳入中国信用管理人才库,进行深度执业能力开发。

  3. 获得知识更新再教育、同业交流等后续服务。

  4. 根据申请,为本人就职(或申请就职)服务的企业机构、雇主、顾客提供资历和业绩的动态证明;

  5. 为本人提供本专业职业发展信息和活动信息;

  6. 符合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还可成为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个人会员。

  7. 根据本人申请,提供就业指导、人才推介等服务。

  8. 获得《执业注册证书》者名单将在《中国劳动网》、《中国信用管理师网》等相关网站公示。

第九条

注册人员的义务:

(一)自觉接受信工委认证中心的业务指导。积极参加知识更新、继续教育、同业交流等活动;

(二)根据工作需要,信工委认证中心有权在相应的媒体上和网站公布其资质等情况(个人隐私除外);

(三)遵守职业道德,严格职业操守,交纳注册服务费用。

第四章 注册制度

第十条

信用管理师执业注册采用分年度注册的办法。

信用管理师注册管理实行会员制,注册会员需按年度办理注册手续。年度注册服务费用为200元/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经实践证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二)在注册期内因违规违法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

(三)注销注册未满3年的;

(四)有失信行为被记录在案的。

凡决定不予注册的,信工委认证中心应在收到注册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在《中国劳动网》、《中国信用管理师网》上公示。

第五章 注册事项变更

第十二条

信用管理师注册会员,注册内容发生变化时,需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一)申请人注册事项发生变化两个月内,应向信工委认证中心提出注册变更申请,并填写《注册变更申请表》;

(二)信工委认证中心对《注册变更申请表》进行审核,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予注册情形的,准予注册变更。

注册变更后,原注册有效期不变。

第六章 注销注册

第十三条 (注销注册)

注册信用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管理机构信工委认证中心注销其注册:

(一)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

(三)严重违反信用管理师管理规定及职业道德的;

(四)在申请注册中,有弄虚作假失信行为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本人未申请续期注册或有效期满未获准续期注册的。

第十四条 (注销注册程序)

注销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信工委认证中心根据本人申报或培训组织单位的反映及社会投诉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二)信工委认证中心经核查无误,对确有符合应注销情形的予以注销注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

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认证中心

2006年08月02日 

 

 

 

主题词:信用管理师注册 管理办法


抄送:中国市场学会 


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06年8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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