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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金融法制大厦的诚信基础

日期:2009-04-21 15:48:41  来源: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  作者:常伟锋
    诚信又称诚实信用,指在商业活动中,市场交易主体应当遵守以诚相待,讲求信用的原则,这是世界各国所一致信奉的商业道德,也是人们普遍接受的行为准则。我国也历来将诚实守信、童叟无欺作为重要的商业道德。目前,诚信原则常常被称为经济领域的“帝王规则”。

  相对其他经济领域,金融业对诚信有着更高的要求。从本质上讲,金融业就是信用经济,它的特点就是负债经营,它需要人们向银行不断存钱、从银行不断贷款,向证券市场不断投资,向保险公司不断购买保险,这样才能保持源源不断的资金融通。从一定程度来说,诚信是金融业的生命,是整个金融业赖以生存的基础。所以,为确保金融业能够健康有序发展,金融法制建设必须要以诚信原则为基础。在金融法制领域,无论是调整各市场主体之间交易的金融合同法还是调整市场主体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金融监管法,都离不开诚信原则。一旦抛弃诚信原则,无论法律体系设计得多么完美,也难免如同在流沙上建造大楼,随时会有倾覆的危险。

  既然如此,那么如何构建金融法制的诚信基础呢?首先,在立法中明确诚信原则是调整该金融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这不仅能够保持和弘扬传统道德和商业道德,同时能够保障合同得到严守,维护金融交易秩序。更为重要的是,将诚信作为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不但具有指导市场交易行为的作用,而且具有平衡利益冲突、公平解决交易纠纷的作用。如果市场主体能够遵守诚信,即使交易合同存在缺陷,他们也会基于双赢的原则去努力消除这些缺陷,进而很好地履行合同;反之,即使规定再完备,合同也难以被严守。在目前的金融市场中,各交易主体的地位往往是不对等的,其所掌握的信息资源也是不对称的。如果不恪守诚信原则,必然会出现强势主体利用其所掌握的优势资源获得不正当利益。久之,会令弱势主体对金融交易充满不信任,降低甚至丧失进行金融交易的兴趣,从而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所以,进行金融法制建设,必须将诚信原则作为法律基本原则,关于这一点,我们很欣慰地看到,在我国目前已经颁布的诸如《保险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期货交易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法》等一些金融法律法规中,均已将诚信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

  其次,在确认诚信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结合相关金融领域的特点,设计出具体操作规则。诚信是一个抽象概念,究竟什么样的行为属于不诚信行为,在实践中往往难以把握。只有结合实务制定出具体规则,才能够便于操作。在众多金融法规中,《保险法》关于诚信原则的设计是相对比较完善的,比如关于如实告知和说明义务的规定、不可抗辩权的规定以及弃权及禁止反言制度的设计,这些都是诚信原则在实践中具体运用的规则。相对于《保险法》而言,其他金融法规关于诚信原则规定得比较简单,不利于在实践中操作。其他金融法规完全可以借鉴《保险法》的立法经验,对诚信原则作些具体的规则设定,例如,市场实践中经常会有一些金融机构通过虚假的宣传或承诺受益的方式误导、诱导当事人投资或者购买一些理财产品。针对在金融产品销售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可以赋予这些金融机构或者销售商进行必要的风险说明义务,一旦违反该义务,应当对投资人的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也有一些金融法规中虽然也基于诚信原则规定了特定市场主体具有信息披露的义务,却没有对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做出明确规定。在今后的法律修改中应该完善这部分内容。

  再次,完善社会诚信系统的法律规制。制定诚信原则的具体规则是为了便于指导市场主体守信,以及在出现纠纷时便于判断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失信行为。但对于失信行为的处理上,法律所确立的经济赔偿制度有时显得并非那么有效。这主要是因为经济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存在经济损失,除此之外,还要证明这些损失是由于对方的失信行为所造成。实践中有很多损失是无法证明的,这样就会导致守信方的损失无法获得赔偿,而背信方却可以获利。所以,金融市场不诚信行为极为普遍,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社会诚信系统通过对不诚信行为的记录,让不诚信的人或企业在社会生活中处处受制,大大加剧了背信方的违约成本,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各市场主体在金融交易中能够遵守诚信原则。在我国社会诚信系统的建设上,上海市起步较早,从1999年8月开展个人征信试点,2000年7月建成开通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再到2002年3月开通试运行企业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经过几年的实践,上海社会信用制度已经初具雏形。据了解,金融行业是该系统使用频率最高的行业,也是最大的受益者。

  综上所述,进行金融法制建设,离不开诚信原则。金融法律法规不仅要将诚信原则确定为基本原则,还要制定相应具体规则,才能够将诚信的理念落到实处。所以,诚信原则是金融法制建设的基础,只有将基础筑得更加结实,才能建造更加稳固的金融法制大厦。
来源 上海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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