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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受关注 未入计划不排除启动可能

日期:2009-03-24 11:24:13  来源: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  作者:常伟锋
   摘要:“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中央电视台揭露了个人信息泄露之谜,引发了大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新一轮关注。

  今天,记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核实,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的确未将个人信息保护法列入立法计划,但不排除视情况启动立法的可能。

  不排除视情况启动立法可能

  作为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个人,大家似乎都难以幸免个人信息被泄露。看病、买房、买车、上保险时,你的姓名、手机号码、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就立马被很多人知道了,随之而来的就是很多垃圾短信、莫名其妙的电话,让你不胜其烦。

  在个人信息泄露愈演愈烈的情况下,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已经成为大家共同的心声。两会上,许多代表委员也都在建议、呼吁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据了解,2003年,国务院信息管理办公室就委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起草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这么多年过去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进展如何呢?

  记者在网上查到了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未被列入,但该规划同时指出,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由有关方面继续开展研究论证,视情况作出相应安排。随后,记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核实,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的确未将个人信息保护法列入立法计划,但不排除视情况启动立法的可能。

  记者又就立法进展情况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教授,他曾参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的个人征信方面的研讨。王锡锌教授告诉记者:“由于个人信息安全立法涉及面比较广,各方面的认识可能还不一致,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论证。”

  刑法修正案七具有重要意义

  虽然目前出台专门个人信息保护法还不太可能,但是,前不久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还是具有非常重要意义的。

  “个人信息成为刑法保护的对象是一种进步。”谈到刑法修正案(七)的第七条规定,北京大学法学院王世洲教授认为:“这条规定很严谨,也很有立法技巧,‘违反国家规定’并不像有些人认为的那样是用语模糊,不适合在法律中出现。”他对此作了进一步解释,这条规定对罪状描述采用的是空白罪状方式,就是不直接描述泄露个人信息罪的构成特征,而是指出其违反国家规定,这种立法方式是在规定违反行政法规需要以犯罪处罚时经常采用的。“个人信息保护涉及面非常广,刑法仅仅是最后一道屏障,它不可能详细列举所有罪状。采用这种立法方式具有包容性大、稳定性强的优点。不过,这样的立法方式肯定要求相关配套法律的完备,不然刑法的规定就有可能成为虚设。立法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程,必须协调平衡才能更好地发挥法律的作用。”

  刑法修正案(七)的作用很可能受相关配套法律不完备的制约,说明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建立方面,必须要考虑到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配合。

  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还不够

  对于建立怎样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王锡锌教授谈了自己的看法:“中央层面出台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各部门出台个人信息保护办法,这两方面都需要。因为,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它们的角度不同。”前者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对个人信息的界定、采集、持有、保管、流转、公开利用以及法律责任、救济途径等进行最基本的规定,确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框架;在这一框架之下,各部门以此为依据,结合自己部门的特殊性来确立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规定。两方面相配合,才能建立比较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国外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显然是有值得借鉴的成功经验的。据了解,在英国,对于日常生活中的个人信息,由庞大的皇家邮政系统承担。如果出现信息泄露,相关部门要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依据的法律有《数据保护法》、《调查权法》、《通信管理条例》和《通信数据保护指导原则》等。而在美国,除了1974年颁布的《隐私权法》之外,还有《信息保护和安全法》、《防止身份盗用法》、《网上隐私保护法》、《消费者隐私保护法》、《信息自由法》等相关法律。

  可见,保护个人信息是一个系统工程。缺少一部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难以厘清为数众多的基本问题,但是期望立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就能提供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也是不现实的,并不能毕其功于一役。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严密的法律制度,才能真正保护好每个人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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