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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大厦建造后 不讲信用就是自走绝路

日期:2009-02-18 09:52:59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李曙光 吴雪玲  李跃

消费贷款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消费贷款人数众多,其信用状况难以评价,从而使借款机构面临风险;借款机构需对借款人进行全面调查,小额利息收入如何填补成本也是个问题,面对数量庞大的借款人群,还必须考虑贷款决策速度问题。因此,消费贷款的发展遇到风险、成本和决策速度三个矛盾。但是,征信系统能够使以上矛盾得到缓解。
  从我国商业银行消费贷款业务的发展情况来看,个人信用风险问题突出,汽车信贷风险已显露,住房按揭风险几年以后可能出现等,已成为制约消费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的瓶颈。这种风险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个人信用历史数据的缺乏,难以对个人客户的资信情况做出准确的评价;第二,个人搬迁、工作变动频繁,流动性大,对个人客户的家庭财务收支缺乏有效的跟踪和监控手段。
  个人征信系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以上风险发生。征信就是以征信机构为主体对信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利用、提供、维护和管理的一系列活动。征信机构要从各家银行、公安、法院、税务、公共事业等部门取得个人的信用数据以及与此有关的信息,这些信息的收集工作是连续不断的。然后,征信机构将每个人散乱的信息汇总整理到每一个人名下,并将其条理化,最终形成信息全面的个人信用报告。
  如果每一家银行先后对同一个申请人进行贷款审查,无疑要重复同样的工作,不仅费时费力,而且成本也高。通过征信机构获取信用数据则可以有效避免上述弊端。如前所述,征信机构通过与信用信息的提供机构达成协议,从各家银行及其他部门采集信用信息,专业化的工作既扩大了调查领域,保证了信息的全面性,又减少了重复劳动,从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贷款机构的经营运作成本。
  征信专业机构使贷款机构授信审批时间缩短,不但意味着经营成本的降低,而且也为消费者带来了方便。当前,贷款决策速度成为各贷款机构竞争的条件之一。近十几年来,由于电子计算机的应用,对消费者的信用评分也得到了很大发展,电子化的信用评估系统为贷款机构提供了更为周到的服务,贷款机构只需查询客户的信用评分,凭借它就可以快速做出贷款决策。

  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征信正慢慢走入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在征信国家里生活,不讲信用就是自走绝路。
  在征信国度里,最让人敬畏的莫过于它的失信惩罚机制。比如,它可以提供有关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在此人想买人寿保险时买不成,想租房子时租不着,想申请消费贷款时没有银行愿意接受等等。
  有人会说,我不跟征信打交道还不行?回答是:不行!因为现代社会是信用社会,信用交易渗透于生活的方方面面。只要有信用需求和信用交易,征信机构就会主动出击,收集、整理和保存相关的信用资料。
  既然征信无处不在,作为普通老百姓,是不是因此就没有多少私人空间呢?回答是:绝对不是。
  征信活动中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这是各国的征信立法开宗明义地予以确定的。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保存、开发利用、查询、更正等,征信法律往往有明确的界限。征信法律通常规定,征信机构所采集的信用信息应当只是一种客观记载,应当保证该信息来源渠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在征信国度里,总的原则是,允许收集的个人信息,征信机构可以尽量收集,但必须妥为保管。允许征信机构披露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但对披露对象有严格的限制,一般情况下只有在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向他人提供。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个人有可能被采集的信息主要是,个人在借贷、贸易、投资、服务等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反映自身经济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信用能力和信用行为的信息。具体包括:(1)基本信息,即据以识别身份以及反映职业、经济能力的信息;(2)金融信息,即个人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保险、证券与期货买卖等关系而形成的信息;(3)赊购信息,即个人与商业机构的延期付款交易而形成的信息;(4)服务缴费信息,即个人向社会公共服务机构缴纳服务费用而形成的信息;(5)政府记录信息,即指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等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与个人信用相关的信息;(6)与个人信用相关的其他信息。
  由此看来,对循规守矩的老百姓来说,在征信国度里生活,不但隐私权可以得到保障,而且知情权和质疑权也能充分享受。信用是一种优良的、可再生的、可重复利用的资源。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就意味着拥有支配较多财富的可能。


  征信随着信用产生而产生。专业化的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征信正慢慢走入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在征信国家里生活,不讲信用就是自走绝路。
  在征信国度里,最让人敬畏的莫过于它的失信惩罚机制。比如,它可以提供有关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在此人想买人寿保险时买不成,想租房子时租不着,想申请消费贷款时没有银行愿意接受等等。
  有人会说,我不跟征信打交道还不行?回答是:不行!因为现代社会是信用社会,信用交易渗透于生活的方方面面。只要有信用需求和信用交易,征信机构就会主动出击,收集、整理和保存相关的信用资料。
  既然征信无处不在,作为普通老百姓,是不是因此就没有多少私人空间呢?回答是:绝对不是。
  征信活动中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这是各国的征信立法开宗明义地予以确定的。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保存、开发利用、查询、更正等,征信法律往往有明确的界限。征信法律通常规定,征信机构所采集的信用信息应当只是一种客观记载,应当保证该信息来源渠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在征信国度里,总的原则是,允许收集的个人信息,征信机构可以尽量收集,但必须妥为保管。允许征信机构披露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但对披露对象有严格的限制,一般情况下只有在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向他人提供。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个人有可能被采集的信息主要是,个人在借贷、贸易、投资、服务等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反映自身经济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信用能力和信用行为的信息。具体包括:(1)基本信息,即据以识别身份以及反映职业、经济能力的信息;(2)金融信息,即个人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保险、证券与期货买卖等关系而形成的信息;(3)赊购信息,即个人与商业机构的延期付款交易而形成的信息;(4)服务缴费信息,即个人向社会公共服务机构缴纳服务费用而形成的信息;(5)政府记录信息,即指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等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与个人信用相关的信息;(6)与个人信用相关的其他信息。
     由此看来,对循规守矩的老百姓来说,在征信国度里生活,不但隐私权可以得到保障,而且知情权和质疑权也能充分享受。信用是一种优良的、可再生的、可重复利用的资源。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就意味着拥有支配较多财富的可能。
征信业务发展已有100多年的历史,目前已形成行业的征信业务仍呈现快速发展趋势。
  从19世纪30年代至20世纪初,西方各国完成工业革命的时期,专门从事征信的机构应运而生。二战以来,征信所业务快速发展,经济活跃,信用增加,带动了征信所业务发展,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征信所达到2000至3000家。
  上世纪50年代,欧洲开始相继出现了一些由中央银行或金融管理部门建立的征信机构,被称为公共信用调查机构。据世界银行的统计,1960年到1980年间,共有22个国家建立了公共信用调查机构。
  20世纪90年代以来,建立征信公司的国家越来越多。
  在世界银行调查的30个有公共征信机构的国家中,有14个国家的公共征信机构是在1990—2000年期间建立的;在对全球50个私人征信公司的调查显示,大约有半数的机构是1989年以后开设的。
  纵观各国征信发展的历史与现状,其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相关法律成为普遍征信活动准则。目前先进的征信国家都有完善的法律规范征信业务,以调整这些复杂的关系,消除障碍,信息共享。
  (二)建有覆盖全国的征信主干系统。征信先进国家都建有全国范围的征信系统。美国有几家特大征信公司,围绕大公司还有2000多家小的征信公司,大小结合已经形成了合理的机构结构。
  (三)现代电子技术和通讯技术在征信活动中广泛应用。
  目前的征信公司,一般都运用计算机技术,建立大型数据中心,以保证迅速、高质量地处理数据和信息的迅速传递。
  (四)征信产品向高端化发展。目前各征信公司在处理大量数据的基础上,运用各种先进的计算技术对贷款人进行信用评分。围绕评分,又出现诸如贷款决策系统,风险预警系统,市场营销服务。
  (五)征信行业集中度迅速提高,全球化趋势明显。
  从20世纪90年代早期开始,国外征信机构已经出现跨国界、集中化发展趋势。
  
    征信体系是由一整套征信制度和方法,以及征信主体、手段和产品构成。它是与征信有关的业务和活动的总称。
  征信法律体系是构造征信“大厦”的基石,它搭建了征信体系的框架。征信法律体系的建立可以保证征信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有效性和有序性。
    为了保证征信活动的“三公”,这些内容在征信立法中是不能少的:一是征信立法的意义和目的。二是征信活动原则,如独立、客观和公正原则;尊重个人隐私;保守商业秘密;维护信用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三是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更新、保管和使用的规定。四是数据主体的权利及有争议信息的处理。五是征信机构的设立、业务管理和市场退出。六是征信行业的监督与管理。七是对违反征信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等等。
  征信市场是征信“大厦”的主体部分,也是为征信交易提供了场所。它由许多子市场构成,各子市场依征信服务的调查对象不同而不同。在这个市场上,买方是债权人(如贷款人、赊销企业),要买的是其潜在的债务人的历史信用记录;卖方是征信机构,卖的是经过加工的信用信息,即我们所说的征信服务和产品;原材料是信用信息,它既可来源于金融部门、公共服务部门、商业企业,又可来源于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海关、质检、司法等。          

  征信服务和产品由征信机构提供。征信的形式主要有四种:个人信用调查、企业资信调查、资信评级和商业市场调查;相对应的征信产品有信用报告、信用咨询、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
  征信产品的效用是什么呢?“失信惩罚机制”是最要紧的。
  如同“价值规律”之于市场经济,“失信惩罚机制”也是一只“看不见的手”,自发起作用,让失信者付出代价,甚至名誉扫地,而守信者不断受益,将其良好信用化为潜在的财富。
  公民既是信用社会的建设者,又是征信“大厦”的建设者。
  光有立法体系、政府的监督和管理可不行,还需要全体公民有良好的守信意识和征信观念。要做到这一点,其实是最难的。“欠债还钱”的信用法则已经深入人心,可是“想了解信用状况找征信”却未必人人知道。只有经过长期的宣传、教育、培养和实践才能在全社会建立起征信的观念。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李曙光 吴雪玲  李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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