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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信用管理师试验性培训在当地劳动保障部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的通知

日期:2009-02-08 16:13:37    作者:方正

中市信字[2006]第40号

各培训站:
  为保证“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试验性培训工作高质量、有序规范地进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开展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试验性培训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自2006年5月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和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共同组织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试验性培训,并确定:“指导中心负责监督指导,信工委负责试验性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及相关工作。”同时要求在地方开展“试验性培训工作应在当地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根据通知精神,请各培训站在开展招生培训工作时要认真落实通知要求,积极取得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支持,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做好各项工作。如果已经得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同意,请尽快把同意函传真给信工委,还没有办理此手续的请尽快办理。

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
200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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