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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国际总裁:信用经济全球化呼唤新型国际信用评级体系

日期:2009-04-24 13:11:57  来源: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  作者:常伟锋

    新华网博鳌(海南)4月18日电(记者赵晓辉、周正平)这场震撼世界的金融危机使国际社会充分认识到国际信用评级体系对全球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作用。在信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原有的信用评级体系是否仍然适用?构建新型信用评级体系需要遵循怎样的原则?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关建中在博鳌亚洲论坛期间就此接受了新华社记者专访。

    “经济全球化发展是以信用全球化为条件的,信用全球化的实质则是债权与债务关系的全球化,国际贸易、投资、贷款、债券发行是推动债权债务全球化的最主要方式。”关建中说。

    数据显示,从1987年到2007年底的二十年间,国际贸易大约增长了4倍,国际直接投资大约增长了12倍,国际贷款大约增长了36倍,国际债券发行大约增长了60倍。

    关建中说,正是这种信用关系在世界范围的扩张,推动着各国经济走出国门,把世界经济连接为一个整体,每个国家的信用社会化发展也日益成为信用全球化的组成部分。他认为,在此背景下,把一国评级标准作为衡量他国风险的国际标准,因其缺乏科学性和公正性,极有可能破坏受评国家和地区的信用关系,影响其金融和经济的正常发展。把一国评级信息作为全球金融市场交易和经济运行的支持条件,极有可能成为导致局部或全球金融危机的根源。

    据介绍,现存国际信用评级标准是美国评级发展历史和评级标准输出及其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产物,在信用经济发展的一定阶段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在信用经济进入全球化发展阶段继续把它作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国际信用风险评价标准,则可能违背国际社会发展规律。

    关建中说,构建新型国际信用评级体系应该着重从三个方面进行思考,即建立世界信用评级组织,制定世界信用评级标准,建立世界信用评级监管组织和准则。

    他认为,建立世界信用评级组织应当遵循独立性、公正性、公平性、科学性和非竞争性原则。世界信用评级组织应该是一个超国家主权的信用信息服务机构,不代表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利益,更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必须坚持为国际投资者服务,尊重和维护债权国和债务国的利益,绝不能通过评级损害任何国家的利益。

    世界信用评级标准是国际评级体系的核心构成。关建中认为,其制定应该遵循一致性原则,这包括评级符号、评级标准、评级数据标准的一致。

    不过,由于在国际信用关系中,每个债务主体所在国家的信用风险形成因素具有其特殊性,这是由其政治、经济、金融、法律、文化、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所以世界信用评级标准的制定必须尊重各国信用风险形成规律,在评级一致性原则指导下,充分考虑债务国的国情。

    关建中认为,除去评级组织和标准之外,还应该有与之相匹配的监管机构作为国际信用评级体系健康有效运行的保障。他认为,世界评级监管体系应该包括世界、地区、国家三个层次,其目标是支持世界信用评级组织通过评级技术创新满足信用经济全球化发展需要的同时,注重对评级组织的风险监控,使国际评级体系平稳运行,避免发生因评级失误导致的局部或全球性金融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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