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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与合作机构开展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及相关培训目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09-02-26 09:15:22  来源: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  作者:常伟锋


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
中市信字[2008]26号


关于与合作机构开展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及相关培训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  的
    为加强与合作机构开展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认证及相关培训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及国家职业资格认证有关规定,制定本《关于与合作机构开展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及相关培训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培训合作机构的性质
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培训合作机构(简称培训合作机构),是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简称信工委)为了开展信用管理师职业教育的实际需要,在各地开展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活动中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确定的合作伙伴。

第二章 培训合作机构确立的条件与程序


    第三条 确立培训合作机构的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且经营范围中包含培训项目或办学许可。
    2、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信誉,有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和认可,有良好的地域优势和市场资源。
    3、有一支高素质的具有专业水平的管理团队;主要负责人具备从事教育培训及相关经营和管理经验;对本地的教育培训市场有客观的认识;有合理的培训计划及目标。
    4、有条件建立一支稳固、取得信用管理师职业师资合格证书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5、接受信工委的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四条  确立培训合作机构的程序:
    确立培训合作机构须由相关机构及组织以正式文本形式向信工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文本包括以下内容:
    1、填写《培训合作机构申请表》;
    2、提交具有培训资质的文件。提交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提交单位机构简介(含名称、法人代表、师资配备和培训市场开发能力等方面情况说明);
    4、提交项目运做方案;
    5、用于培训的相对稳定的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的证明文件;
    6、相关的管理制度(包括机构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五条  资格审查与考察评估
    信工委在收到培训合作机构的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对合作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将安排实地考察。对经评估符合设立培训合作机构要求的机构和组织,信工委将及时提供《合作协议书》样本及培训业务工作要求的相关文本。
    第六条  签订协议
    符合条件并经协商达成一致,申请机构与信工委签订《合作协议书》,与此同时,信工委在“中国市场信用网(
www.cmcma.org.cn)”和“中国信用管理师网 (www.ccmpa.org.cn)”公布。

第三章 培训合作机构的工作职责


    第七条  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职业教育资格认证的方针、政策、法规,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不断提高培训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   根据职业教育和市场运作要求,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培训合作机构各项工作健康、有序、有效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   积极开拓和利用当地政府与社会资源,建立相对稳定的生源渠道、运作模式,做好授权区域或行业的信用管理师培训工作。同时,要因地制宜地做好宣传促进工作。
    第十条   依据信工委的年度工作计划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制定并组织实施合作范围内的培训计划。
    第十一条  依据培训计划,认真做好各期培训的教学安排,要切实可行,并有具体的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安排和落实培训场地、教学设备,师资配备,完善提高培训组织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受信工委的委托,推荐信用管理师培训教师,并做好对师资的日常管理和教务安排工作。
    第十四条   依培训计划和教学安排,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学员应缴纳的培训及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统一做好培训教材等教学读物的登记、收费、配发工作。
    第十六条   配合信工委做好学员培训证书的发放工作。
    第十七条   做好学员资格的审查、登记、管理及继续教育等延伸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在信工委的指导下积极开展本区域、本行业信用风险管理及专业技能的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   配合当地劳动厅,协助做好培训结业学员的鉴定考试报名等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信工委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   对合作机构培训工作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培训合作机构在组织开展培训工作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职业资格认证相关管理办法,自觉维护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认证的声誉。
    第二十二条   培训合作机构在开展相关工作中要恪守诚实守信的行为准则,按照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认真履约,践行承诺。
    第二十三条   培训合作机构在组织开展信用管理培训工作中接受信工委的监督和指导,严格按照确定的区域或行业范围做好工作。
    第二十四条   培训合作机构招收学员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抢拉生源,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对参加培训的学员要建立完备的学员档案,做好管理工作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培训合作机构以信工委名义对外开展的各项事务及活动,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并在征得信用工作委员会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开展相关事宜。


第六章  年度审核


    第二十六条   信工委对培训合作机构实行年度审核制。经审核符合条件、达到标准的培训合作机构予以第二年度续签《合作协议书》。对不符合条件、当年各项业务工作未能达到标准的培训合作机构不再续签《合作协议书》。
    第二十七条
   年度审核:
    双方《合作协议书》签订后,在实施审核年度中,培训合作机构根据年度业务工作实际情况,以正式书面文本形式作出工作总结报告,在规定时间内呈报信工委。信工委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总结报告和调查后提出是否继续合作意见,报信工委主管领导审批。年度总结主要内容如下:
    1、贯彻执行相关政策方针的情况;
    2、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及相关信用专业人才基础知识培训的基本情况,包括:数量、质量、问题及分析;
    3、师资队伍建立、教学、管理状况;
    4、培训组织管理全程运行状况;
    5、教学基础设施,包括场地、设备保障状况;
    6、收费管理及经费保障状况。

第七章   终止合作


    第二十八条   培训合作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信工委有权终止与合作机构的合作:
     1、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关部门处罚,致使培训合作机构已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
     2、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信工委声誉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履行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规定之条款,经信工委提示,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改正的。
     4、在合作期,连续两个季度以上不作为,不能开展所承担培训业务活动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作为规范与培训合作机构在本项目开展中的管理和规章与信工委制定的其他关于信用管理专业人才培训的有关业务《规定》及《附件》等文件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信工委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
                        2008年8月15日


附:《合作协议书》范本


合 作 协 议
(培训合作机构专用范本)


    甲方: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
    乙方: 
    为了加快“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工作的实施,经过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充分沟通、协商,本着相互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现就乙方经甲方同意在约定区域/行业内(详见区域/行业范围)开展信用专业人才(含信用管理师:三级、二级及专业技能信用知识)培训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双方合作事项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及《职业教育法》之规定,甲方同意乙方在本《协议书》的各项约定范围内,在            约定区域/行业内开展培训工作。
    二、约定区域/行业
                                          
    三、 双方责任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甲方具有对乙方在本《协议书》约定各条款的范  围内进行指导、监督、审核的权利;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递交具有培训资质的所有证件复印件;有权向乙方的有关领导部门及相关单位了解乙方有关培训工作的各种情况。
    3、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协议情况进行抽查;
    4、甲方有权在中国市场信用网、中国信用管理师网及其它相关媒体公示与乙方的合作关系;
    5、甲方有权审核乙方招收的学员是否符合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的条件;对乙方招收不合格的学员甲方有权取消培训或参加全国鉴定考试的资格。
    6、如乙方违法、违章、违约操作,甲方有权终止本合作协议。
   (二)义务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以甲方名义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工作的各种文件;
    2、甲方协助乙方对“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工作”及相关信用培训内容的方案制定及相关工作的开展;
    3、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各种教材、辅导资料等;
    4、甲方负责为乙方解决合格的师资人选;负责师资与学员的知识更新再教育工作;
    5、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学员培训合格证书、人才库注册等服务;
    6、不得泄漏双方的有关业务信息、秘密。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有权独立负责在协议的范围内具体实施培训工作。
    2、乙方有权在统一标准的培训收费范围内上下10%的浮动向学员收取培训费。
    3、乙方有根据培训工作需要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有关文件的权利;
    4、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各项要求、制度等提出建议,但在未得到甲方的书面确认、修改前仍应执行原有的各项要求、制度等;
    5、乙方有权收取学员在培训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甲方沟通协商解决;
    6、如甲方违法、违章、违约操作,乙方有权终止本合作协议。

   (二)义务
    1、乙方在协议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制度开展工作;
    2、乙方应在每期学习班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费交于甲方。费用计算方式为人民币       元/人。
    3、乙方的各项培训活动应严格按照本《协议书》要求进行;接受甲方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4、乙方每半年制定“信用管理师职业培训”和有关信用业务项目的实施方案及工作计划,并交甲方备案;
    5、乙方不得损坏甲方的名誉利益、不得做虚假宣传、在教学培训中不得使用未经甲方许可的教材、辅导资料等;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本协议范围之外的事项。
    6、不得泄漏双方的有关业务信息、秘密;
    四、 合作期限
    自本协议的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即生效;协议有效期一年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认真履行各自的法律责任;
    2、由于一方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违约方应赔偿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3、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及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双方共同努力将影响减少到最小并承担各自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1、凡因履行本协议时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
    2、如协商解决不成,双方同意选择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七、协议的修改、补充与终止
    1.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变更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后方可生效,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本协议在下列情况发生时终止: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2)乙方不能满足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管理办法时终止;
   (3)甲、乙双方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九十个工作日内未履行协议,本协议终止。
   (4)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或政策终止;
   (5)不可抗力发生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

 

甲方: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陶然亭路53号360室
邮编:100054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陶然亭路53号360室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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