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 中市信字[2008]28号
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培训 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培训考试工作,保障培训考试的严谨性和公正性,依据《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特制定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培训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 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培训工作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指导中心的监督和指导下,由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的培训工作。 第三条 参加信用管理师资格培训的学员,须向培训机构提交真实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有关所需的资料。 第四条 参加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培训的人员,培训考试合格者由信工委核发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条 参加培训的学员须遵守培训工作的一切规章制度。学员如有违法、违规不遵守培训工作制度的,培训机构有权拒绝其参加培训。 第六条 凡参加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的信用管理师资格培训的学员,培训达到规定学时,均可参加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培训考试。 第七条 参加培训考试的人员实行自愿报名原则,届时需携带培训机构审核颁发的培训证。 第八条 培训证应有以下内容: 1.姓名及性别; 2.二寸黑白免冠近照; 3.身份证号码; 4.培训证编号; 第九条 培训考试是检验培训教学成果的主要手段,是保证人才质量的重要途径;是获得参加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全国统一考试鉴定资格的考试; 第十条 培训考场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在考生中弄虚作假。如有违法、违规或规避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者一经举报或发现,主管部门可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考场应根据考试学员分布情况在考生集中的地区设置,并以地区名称命名。 第十二条 考场应选择适宜成人教育的场所,具备充足的人工照明设施。冬夏两季的考场应具备空调设施和完善的应急救生设施和疏散通道。 第十三条 考试现场应在明显处书写“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培训考试区” 第十四条 考场的门口应注明考场名称、考场编号,并分别标注考场考生的起讫编号。 第十五条 考场内考生单人就坐,相邻考生之间应有宽度不小于50公分的走道间隔。 第十六条 考场所在考区根据需要可设置专用的考务办公室、学员休息室、医务室并有明显标识,考场外应大幅张贴考试纪律,应设有专门的联系方法。 第十七条 每次考试,考场应设主考人员一名,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副主考、巡考及监考人员。 1.主考职责:总体负责考务管理,监督考试情况,现场处理教务问题。 2.副主考职责:负责考场内具体考务,处理报批突发考务问题,签署保存考场情况记录单。 3.巡考职责:负责协助主考、副主考进行教务管理,及处理问题。 4.监考职责:具体负责考场考务管理,维护考场秩序。 第十八条 每个考场的考生人数应在30-50人范围内,监考人员配备不得低于2人。 第十九条 考场所有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培训考试监考规则》履行职责,认真执行《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培训考场规则》。 第二十条 阅卷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一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阅卷评分,做到客观公正,量分准确,标准统一,确保培训考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评卷人员一律采用红色钢笔或圆珠笔评卷,计分数字和签名必须清楚,不得涂改。 第二十一条 评卷人员要严格遵守本办法中的规定,不得泄漏评卷情况,不得涂改答卷和分数,不得将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带出评卷场所。如有违者,坚决查处,并视其情况,否决相关的评卷结果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试卷的登分工作应遵循“如实登录,准确无误”的原则,由培训机构按照统一要求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成绩录入完毕后,信工委负责对培训考试合格人员详细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在“中国信用管理师网(www.ccmpc.org.cn)公布,同时将结果通报相关培训机构。 第二十四条 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由信工委负责培训合格证书的制作、审验,及负责或通过相关机构通知考生,并将证书发至考生本人。 附件: 1.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培训考场规则 2.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培训考试监考规则
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培训考场规则
第一条 考生在考试前15分钟,凭准考证进入指定考场,入座后将准考证放在桌面左上角。 第二条 考试开始后15分钟,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后30分钟内和考试结束前15分钟考生不能交卷出场。 第三条 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本、报刊和移动通讯工具,一经发现监考人员有权没收,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进行处罚。 第四条 考生一律使用蓝色或黑色的书写钢笔或圆珠笔答卷。 第五条 对于标有装订线或密封线的试卷,只能在装订线或密封线外答题,不得作任何标记,否则作废卷处理。 第六条 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 第七条 考试过程中不许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不准替考。 第八条 考试结束后,在场考生应立即停笔,将答卷反扣在桌上,待监考人员收齐试卷后,依次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等带出考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内逗留。
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培训考试监考规则
第一条 监考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责任心强。 第二条 监考过程中,认真执行考试管理规定、监考工作程序、注意事项,在考区监考时佩带标志。 第三条 按规定领取试卷,考试前15分钟到达指定考场。核对准考证并清点参加考试人数,宣读《考场规则》。 第四条 提前5分钟启封、分发试卷,认真核对,做到准确无误。准时宣布开始考试。考试结束前15分钟,提醒考生注意时间。 第五条 不读题,对试题内容不作解释。对于试卷印刷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解答。 第六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后,应按要求收集、整理、清点试卷,认真核对,并按规定封装试卷,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并签字连同回收考卷一同交主考清点密封签字后,在规定时间内交主考机构保管。 第七条 监考人员应遵守考场纪律,不循私情,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如有违纪,则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八条 违犯考场规则,监考人员有权当场取消其考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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