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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邀共建我国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认证教育培训实习实训基地的函

日期:2009-02-11 15:51:54    作者:常伟锋

 

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

中市信字[2006]35 号


诚邀共建我国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
认证教育培训实习实训基地的函

    信用管理师作为在企业中从事信用风险管理和征信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在国家职业序列中属于高技能人才中知识技能型人才。2006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十届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强调指出:“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建立一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队伍。”信用管理师职业教育是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
    按照要求从事信用管理师工作,不仅要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而且要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和操作能力。因此,在信用管理师《培训计划》、《培训大纲》中进一步明确了技能培训和实践的时间要求,对于没有本专业实践经验的学员必须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实践和实习。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切实作好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建设,培养造就大批合格的符合信用管理岗位需要的信用管理师队伍,信用工作委员会决定从现在起便着手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教育实训基地的建设工作。为此,我们诚邀具备一定条件,能够为学员提供实习实践机会,并已经建立了信用管理制度的企业、从事信用管理服务的专业机构以及开展信用管理教育研究的单位,积极参加到信用管理师职业教育实训基地的建设中来,成为推动我国信用管理师职业教育发展的一员。
    我们真诚地期待着您和贵单位的参与。让我们同心合力,共建我国信用管理师职业教育培训体系,为我国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建设贡献力量!
    附件1: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认证教育培训学员实习实训合作协议
    附件2:通知

                  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
                         2006年7月17日


附件1:


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认证教育培训
学员实习实训合作协议


    甲方:(信工委)
    乙方:(实习实训单位)
    为了加强信用管理师职业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学员的实践能力。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信用管理师培训学员的实习实训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就参加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教育培训的学员在实习实训问题上达成的合作协议;
    二、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安排学员的实习实训计划,每期学员的实习实训时间为8 天,计60小时;
    三、甲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参加实习实训学员的资料;
    四、乙方义务安排专人负责对学员的实习实训工作;
    五、甲方根据培训要求,需要甲方安排学员实习实训时,应提前一个月向乙方提交实习实训计划;
    六、乙方在接到甲方提交实习实训计划后,最迟五个工作日内答复甲方是否可以按计划安排学员到乙方进行实习实训;
    七、乙方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带领学员进行实习实训。实习实训完成后,乙方有责任监督学员如实完成实习实训考核表的填写,并对其做出实习鉴定;
    八、乙方有权对违反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的学员终止实习;在乙方作出终止学员实习实训决定前,应书面通知甲方知晓后执行;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


实习实训考核表

姓  名

 

性 别

 

学员号

 

工作单位

 

实习时间

 

实习单位和部门

 

实习内容

 

 

 

 

 

实习单位意见

 

 

 

 

 

盖章

     

培训单位意见

考核成绩

 

 

 

 

盖章

           


备注:1、实习单位意见一栏由实习单位填写,培训单位意见由信工委做出考核评议后填写。
2、学员实习实训报告另附,通过具体实习内容简要说明个人感受及体会,要求2000字左右。



附件2:


通    知


各授权培训站:
    根据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和培训计划、培训大纲的要求,助理信用管理师培训需安排60课时的实习和实训。对于从事信用管理岗位工作的学员来讲,可由所在单位出具从事相关工作的证明折抵实习和实训时间。对于没有从业经历的学员,主办方要安排他们到相关企业和业内机构进行实习和实训。
    各授权培训站可按照信工委中市信字【2006】035号文件精神,与当地相关机构联系签定实习实训合作协议书。并按照信工委认证中心关于学员实习实训的相关要求,切实组织好学员的实习实训工作。并为所有学员出具实习实训考核表。
    组织学员参加实习实训工作不得收取费用。

                     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
                              2006年7月17日


200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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