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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邀共建我国首批信用管理师职业教育师资队伍的函

日期:2009-02-11 15:04:19    作者:常伟锋


 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

中市信字[2006]13 号


诚邀共建我国首批信用管理师
职业教育师资队伍的函


    2005年3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申报的“信用管理师”作为国家新职业正式向社会发布。随后,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下,信工委组织专家编制完成了“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和“信用管理师职业培训教程大纲”。今年1月1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发出了《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筹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通知明确“印发施行”包括“信用管理师”在内的国家职业标准。这清楚地表明“信用管理师”作为国家新职业,将真正开始步入职业资格认证,推进职业建设的新阶段。
    信用管理师在国家职业序列中属于高技能人才中知识技能型人才,对从业人员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都有较高的要求。基于这一职业的特点和在我国发展的实际状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于2005年9月7日,正式做出决定,成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信用管理师专业委员会,并决定将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劳社鉴发【2005】17号)。为切实搞好信用管理师职业建设,近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同意由信工委负责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试验培训、试验鉴定及师资培训。
    “信用管理师”是国家新职业,开展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认证是全新的国家职业教育。新的职业,新的教育需要建立新的师资队伍。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6年1号通知,推进“信用管理师”职业建设当前第一位的大事就是组建我国第一批信用管理师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已颁布的《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 明确规定“信用管理师”培训教师应当具备系统的信用管理专业知识,以及在企业信用管理或征信技术工作岗位的工作经验或教学经验。并规定培训教师应当为经师资培训成绩合格,取得证书者。同时,对培训教师应具备的具体条件做出了规定:
    1、培训助理信用管理师的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具有本职业中级资格证书;具有信用管理专业或经济管理类专业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及2年以上的教学经验;具有相关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从事信用管理工作或征信技术工作满2年,且有一定的教学经验者。
    2、培训信用管理师的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具有本职业高级资格证书;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高级职称和3年以上的教学经验;具有相关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从事信用管理工作或征信技术工作满3年,且有一定的教学经验者。
    3、培训高级信用管理师的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具有本职业高级资格证书;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高级职称和5年以上的教学经验;具有相关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从事信用管理工作或征信技术工作满5年,且有一定的教学经验者。
    为加快建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促进信用管理事业的发展,培养造就大批信用管理专业技术人才,我们诚邀具备从事信用管理师职业教育师资条件的各界人士参加到信用管理师师资队伍建设中来,走上信用管理师职业教育的讲台,开创信用管理职业建设先河。
    为了有序推进信用管理师师资队伍建设,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同意,首期助理信用管理师师资培训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和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于2006年4月下旬在北京举办。我们诚请得到您及贵单位的积极响应,真诚地期待着您和贵单位的加入,敬盼您和贵单位的回复。
    让我们同心合力,共建共迎我国首批信用管理师师资队伍的诞生!

 

                      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
                           2006年3月20日

 


200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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