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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认证运行的函

日期:2009-02-11 14:43:34    作者:常伟锋


 

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                           


关于规范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认证运行的函


各相关机构:
    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作为服务信用管理行业的社团组织,依照国家职业培训认证的相关法规,于2004年6月向国家劳动保障部上报了设立“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的报告。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部门论证审核,并通过社会公示程序广泛征求意见,最终论证审核通过。于2005年3月31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了“信用管理师”国家新职业的新闻发布会,正式宣告了“信用管理师”作为国家职业的诞生。
    信用管理师是指——在企业中从事信用风险管理和征信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
    为了切实做好“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的鉴定工作,2005年9月7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相关单位下发了劳社鉴发[2005]17号文件《关于成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信用管理师专业委员会的通知》,对其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做了明确规定,并明确规定信用管理师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同时确定秘书处承担专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统一负责编制信用管理师职业国家标准、培训教材,承担该职业的师资培训,指导该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等相关工作。
    目前,《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培训教程》大纲已编制完成,并通过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中组织的专家终审。教材正在按计划编写中,《信用管理师基础知识教程》、《助理信用管理师教程》、《信用管理师教程》,计划年底前完成,《高级信用管理师教程》计划明年3月底完成。
    根据国家劳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要求,全国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的考试预计自2006年下半年开始进行。“信用管理师”属于国家职业,因此该职业资格的培训、考试、鉴定、认证必须按照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并由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做出具体安排,包括信用管理师职业试点培训。
    近期发现一些单位利用网站等媒体在未取得任何正式授权的情况下,以信用管理师培训、认证、授权转让等名义进行商务宣传。
    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现郑重声明:目前,我会尚未进行信用管理师职业培训的授权,全国现无任何单位合法取得信用管理师职业培训的授权。所有利用信用管理师职业培训、认证、授权转让的名义进行的培训、认证活动,均未得到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及我会的授权,由此产生的纠纷均与我会无关。我会同时保留追究擅自假借我会名义,进行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培训、认证等相关活动的单位法律责任的权利。
    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建设是发展我国信用管理专业,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大事,我们衷心希望得到业内机构、专家学者,及相关教学科研单位和各界人士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并愿同一切有志推进信用管理师职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合作。对信用管理师培训和鉴定有合作意愿的单位可直接与我会以正式函件形式联系。

                    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 
                        2005年12月1日 


200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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