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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认证师资培训班的通知

日期:2009-02-11 12:55:03    作者:方正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
关于举办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认证
师资培训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信用管理师”作为国家新职业,已于2005年3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向社会发布。日前“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也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颁布试行。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精神,切实搞好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建设,加快培养建立我国信用管理师专业技术队伍,根据《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和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信工委”)决定于2006年4月启动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师资培训。首期助理信用管理师师资培训拟于2006年4月底在北京举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按照《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信用管理师培训教师应当具备系统的信用管理专业知识,以及在企业信用管理或征信技术工作岗位的工作经验或教学经验,经师资培训成绩合格,取得证书者。
    参加助理信用管理师师资培训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 具有《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 具有信用管理专业或经济管理类专业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及2年以上的教学经验;
   (三) 具有相关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从事信用管理工作或征信技术工作满2年,且有一定的教学经验者。
    具体条件包括:
   (一) 信用管理行业业内机构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
   (二) 企业中从事信用管理相关工作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
   (三) 大专院校从事相关专业教学工作符合条件的人员。
   (四) 专业培训机构中从事培训教学工作符合条件的人员。
   (五) 其它符合条件的人员。
    报名参加首期信用管理师师资培训的人员需要认真填写《信用管理师师范院校资培训报名表》(见附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资格审查结果,主办方将予以书面通知。
    符合信用管理师、高级信用管理师培训教师资格的人员,按照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原则,应首先取得助理信用管理师师资资格。


    二.培训课程内容
   (一) 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建设。
   (二) 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
   (三) 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及考试鉴定方法。
   (四) 信用管理师基础知识教程;助理信用管理师教程。
    具体授课内容,课程安排报到时通知。


    三.授课师资
    授课老师全部由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信用管理师专业委员会、中国市场信用学术委员会、信用管理师教材编写委员会委员中参与并主持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信用管理师培训教程、信用管理师职业培训计划、培训大纲编写及审定的专家担任。 


    四.其它事项
   (一)培训时间和地点:首期助理信用管理师师资培训班,拟于4月下旬在北京进行,方式为集中全封闭式培训,课程安排为4天,含考试时间。具体地点和开班时间根据报名筛选情况另行通知。
   (二)认证服务:参加师资班培训的人员经培训及考核合格者,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CETTIC职业师资合格证书”,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同时将证书号码和身份证号码予以执业注册,取得“助理信用管理师培训教师”资格。根据信用管理师培训情况,由信工委适时安排授课,并提供知识更新、继续教育等相关专业服务。
   (三)培训费:参加培训,每人需要交纳培训费3800元(含资料费、专家授课费、考试费、证书),食宿费自理,由培训班统一安排。
   (四)报名联系方式:参加本培训班的学员,请先将填写好的信用管理师师资培训报名表及要求提交的材料寄达信工委。经审核同意入学的人员,信工委将书面通知报名的学员,进行注册登记,办理收费等相关事宜。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章)

        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章)

    二OO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200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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